电子科学系学生实验守则

2013年10月18日 12时00分00秒浏览次数:51设置

电子科学系学生实验守则

1.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早退。无故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

2.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物品的特性,写好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3. 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后安排。(注:学生请事假应出具学办证明,病假应出具医院证明)。

4. 进入实验室要保持实验室的科学气氛,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5. 学生独立完成实验准备工作,需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认可后,方能启动设备,正式开始实验。

6. 实验时,要严肃认真,爱护公物,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不准喧闹谈笑,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动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不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

7. 对实验的方法步骤及实验设备如有疑问,应向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提出。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8.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不准私自将公物带出实验室。

9. 实验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要照章赔偿,追究责任。

10. 实验结束时,实验数据要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实验中使用的各种工具、材料、仪器等必须向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交代清楚,整理好实验现场后,方能离去。

11. 每次实验结束时,学生应按时送交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按章进行必要考核。实验报告不合格者必须退回重做。无故不做或不合格重做者,第二次的实验材料费应由学生自理。

12. 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科学实验技能,提倡由指导教师组织或学生自己提出,在教学计划外作些探索性、研究性实验。但均需事先向有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13. 本规则由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对不遵守本规则的学生,指导教师可责令其停止实验。                               

                                                 电子科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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