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科学使用学生活动中心场所,加强学生活动场地建设,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场地使用方在活动过程中必须配合活动中心的管理,遵守活动中心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少康楼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08:00-13:00,下午14:30-22:30。
第三条 活动中心使用安排遵循校级活动优先,兼顾二级学院、社团活动的原则。
第四条 少康楼学生活动中心由校团委负责统筹管理,校学生会协助管理。
第一章 活动中心场地借用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活动中心场地申请流程进行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予使用场地。
第六条 场地借用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前30分钟联系校会文体部当天值班人员,在值班人员检查确认场地整洁卫生与清点借用物资无误后方可离开活动中心。
第七条 场地借用单位须严格按照申请时间使用活动中心,原则上不能提前和延期使用场地(包括主持礼仪队与大学生艺术团训练时段),不得转借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将取消当事单位活动中心申请权一个月。
第二章 活动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校学生会统一管理活动中心钥匙。
第九条 活动中心钥匙持有情况
(一)由校学生会持有活动中心钥匙(以下简称钥匙)总共2份;持有原因:便于管理活动中心。
(二)由校团委(直属部门)持有钥匙2份;持有原因:一份存底,另一份便于大学生礼仪主持队培训。
(三)由大学生艺术团持有钥匙2份;持有原因:一份便于进出大学生艺术团办公室,另一份便于舞蹈队排练。
第十条 钥匙持有者职责:
(一)钥匙持有者不得外借钥匙。
(二)钥匙持有者在离场前须负责检查电源、风扇等是否关闭,杜绝安全隐患。
(三)钥匙持有者离场时需锁上门锁,保证物资安全以及避免无关人员在活动中心逗留。
(四)如违反以上三点,将取消钥匙持有权,并将钥匙上交给校团委。
第三章 活动中心物资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 活动中心物资由校学生会文体部管理,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手段据为己有,违者将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物资借用流程
使用单位向校团委申请场地时在存根处备注所需物资以及数量→将回折交于校学生会办公室→校会文体部值班人员根据申请填写物资借用登记表→使用单位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在登记表上签名→校会文体部值班人员核对后发放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如自带的物资,使用完毕时须带离活动中心,活动中心不负责保管,不对物资损坏、遗失负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如借用音控设备时应指定设备负责人,保管好物资并确保设备使用的正确性与安全性。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如需灯光设备,需提前告知校会文体部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控制使用灯光,借用单位不可私自使用灯光设备。如有违反,将取消当事单位活动中心申请权一学期。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爱护借用物资,使用完毕后整理交还给校会文体部值班人员清点;若损坏或丢失物品,借用物资单位应及时上报,按情况进行赔偿;对情况严重或损坏物品不报者,一经查实情况,除赔偿外并将取消当事单位活动中心申请权一学期。
第四章 活动中心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自觉保持活动中心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如有违反,取消当事单位活动中心场地申请权一个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禁止在13:00-14:30期间和22:30后使用音响设备(包括礼仪队以及大学生艺术团使用时段),若违规被登记一次,将公告予以警示;若违规被登记次数达到两次,取消当事单位活动中心场地申请权一个月。
第十九条 活动中心于22:30准时断电,使用单位应在22:00清理完场地并离开活动中心,若违规被登记一次,将公告予以警示;若违规被登记次数达到两次,取消当事单位活动中心场地申请权一个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张贴标语或海报时不得直接使用泡沫胶和双面胶粘贴(可在下面垫上透明胶),不得破坏墙壁,若违规被登记一次,当事单位必须恢复场地外貌;若违规被登记次数达到两次,取消当事单位活动中心场地申请权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禁止在活动中心内吸烟、使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一切危险物品入内;严禁在活动场地内煮食物,更不得使用校方禁止物品。如有违反,将按照校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惠州学院学生会所有。
惠州学院学生会
2019年4月16日